(一)实施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序号第103号(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)
《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》第二十、二十一、二十三条
《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
(二)许可条件
1.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;
2.符合排水水质要求。
(三)申请材料目录
初审
1.排水许可申请表;
2.建设项目批准文件(立项、规划选址意见书、扩初设计批复);
3.初步设计文本节选(设计依据、项目概况、给排水篇、环保篇;项目总平面图和雨污水平面图);
4.排水接纳方案;
5.地形图(1/500);
6.地下综合管线图(1/500)。
审批
1.建设项目排水许可接管流转单;
2.排水(雨水、污水)竣工图;
3.排水专用检测井竣工验收单;
4.试排水检测水质化验报告(连续);
5.地名使用批准文件。
注:若污水自行处理的,需提交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;若工程项目为纯住宅房的,则不需要试排水检测水质化验报告。
(四)期限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;自受理试排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因特殊原因,经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(五)程序
初审
1.申请: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(以下简称受理中心)提供的排水许可申请表,向上海市水务局(受理中心)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2.受理:受理中心受理申请,并进行形式审查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,并发出受理通知书;需要补正材料的,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;不予受理的,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。
3.审查: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对申请项目(日排水量500米3以下)进行审核并代局拟办行政许可批件。如需要实地踏勘、现场监督和征求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等有关部门、单位意见的,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。市排水管理处协助办理(非居住类新建项目排水许可事项)。
日排水量500米3以上的申请项目,由受理中心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。局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。
4.许可决定: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,核发初审批准文件;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。
5.许可送达: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,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。
审批
1.申请:申请人根据排水许可初审批准文件,办理排水接管后向上海市水务局(受理中心)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2.受理:受理中心受理申请,并进行形式审查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,并发出受理通知书;需要补正材料的,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;不予受理的,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。
3.审查:受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对申请项目(日排水量500米3以下)进行审查并并代局拟办行政许可批件。如需要实地踏勘、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、单位意见的,由受理中心组织实施。市排水管理处协助办理(非居住类新建项目排水许可事项)。
日排水量500米3以上的申请项目,由受理中心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务局。局水资源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拟办行政许可批件。
4.许可决定:市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,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《排水许可证》;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。经试排水检测不符合排水标准但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,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《临时排水许可证》,并且限期治理。
5.许可送达:受理中心将批件寄往申请人,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。 |